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25〕54号
被告人朱明亮,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219****,*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3月9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13日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3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2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明亮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朱明亮将永善县**运输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破坏后,将变压器内装铜芯线盗走,后被告人朱明亮将该铜芯线使用苏UQ****车辆运到昭通,以7687元卖给昭通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2025年2月10日,经永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UQ****车辆等物证;
2.户口证明、收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肖某某陈述;
4.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等人证实;
5.被告人朱明亮供述与辩解;
6.被盗现场勘验笔录,徐某某等人对被告人朱明亮的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8.被告人朱明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变压器内铜芯线进行贩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明亮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明亮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福友
2025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卷宗7册,光碟46张
3.涉案物品(详见清单)随案移送至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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