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诉〔2025〕275号
被告人陈贵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3********,**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放火罪于2001年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4月2日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22日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贵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9月22日22时20分,被告人陈贵林饮酒后无证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实验学校墨香楼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陈贵林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3.67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贵林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贵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贵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十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决宣判当日又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贵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桂莲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贵林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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