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4〕99号
被告单位华坪县某乙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社区**,法定代表人周健。
被告人周健,男性,1984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807****,*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通达乡**村委会***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苑*栋**室。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8月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8月15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0月21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4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4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8月17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受理华坪县某甲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诉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云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58间商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租金452416元。2022年9月26日、10月8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分别向原告、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22年11月21日生效。2022年11月28日,华坪县某甲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坪县人民法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12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27日,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姚某某经公司法人周健的授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了某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74556.00元人民币,并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5万元到周健使用的其母亲周某某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通过支付宝转账18400元到周健使用的其母亲周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23年2月3日,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华坪县某乙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周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玉祥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苑*栋**室,联系电话1398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1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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