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5〕85号 

 

  被告人刘鹏,男性19772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22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社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923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41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25331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10月,被告人刘鹏向不明身份人员进购“德国黑金刚”“一想就硬”“老中医”等保健产品,在其经营的“华坪县荣将镇某某保健品店”内销售。2024512日,华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华坪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过程中,查获店内销售的“德国黑金刚”“老中医”等产品共计44种。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产品抽样检材送检,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产品中有9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产品均为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依法扣押的保健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对涉案物品认定的相关材料等;3.被告人刘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官 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 杨黎波

                              2025821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社区*****,联系电话1929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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