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5〕85号
被告人刘鹏,男性,1977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22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社区**路***号租房,无前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9月2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鹏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鹏向不明身份人员进购“德国黑金刚”、“一想就硬”、“老中医”等保健产品,并在其经营的“华坪县荣将镇某某保健品店”内销售。2024年5月12日,华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华坪县公安局在开展联合检查过程中,查获其店内销售的“德国黑金刚”、“老中医”等产品共计44种。公安机关依法对查获的产品抽样检材送检,经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产品中有9种均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产品均为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依法扣押的保健食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对涉案物品认定的相关材料等;3.被告人刘鹏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公安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鹏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鹏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荣菊
检察官助理 杨黎波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929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