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5〕6号
被告人刘敏,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1101****,*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大道**号**幢**单元**室,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3月1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敏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40200********)、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3185********)提供给陌生人用于接收并转移资金,致使司法机关无法追查被害人资金最终流向。经查,刘敏提供的两张银行卡共计流入不明资金共计人民币286519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其中包括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被诈骗的钱款共计163528元。刘敏从中非法获利62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银行卡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开户信息、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涉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的陈述)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敏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协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毕佳意
2025年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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