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以下简称江城县)******修理厂,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被江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20日,李某某驾驶云JRE953号小型轿车载四人,从江城县勐烈镇城区向普洱市思茅区方向行驶,15时20分许,当车行至江城县***镇曼滩三岔路口过来处(喀东线K8451+370米处)时,违反右侧通行原则,与对向吴某某驾驶的云SR693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文死亡、李*努、宗*洒、宗*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