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719741103092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江城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
辩护人:无。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2月9日补查重报。
江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4年4月5月日上午,李某某在上坟途中,经过自己种植的一块茶地时发现茶苗被人拔出,经询问邻居后得知是刘某某拔出,当日12时许,李某某到达刘某某家门口后李某某从未关闭的客厅大门进入到客厅,在沙发处找到了刘某某,随后李某某将刘某某拉出客厅,致刘某某身体受伤,之后两人在距离客厅15米左右的路上继续发生争吵,后经江城县公安司法鉴定,刘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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