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刑诉〔2025〕191号 

 

被告人张扎克,男,19819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920*****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号。202163日因犯抢劫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546日刑满释放。202579日因盗窃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58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94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扎克涉嫌盗窃罪,于2025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82019被告人张扎克窜至****路“**量贩KTV”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红色,牧野金鹿牌,型号:JL1000DZH,)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骑到****村路口的废品收购站以400元人民币抵押给何某某20258202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扎克,在张扎克的指引下,民警在****村路口何某某家中查获张扎克盗窃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张扎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辨认照片,视频轨迹分析照片(张扎克盗窃三轮电动车后前往销赃的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等,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扎克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扎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扎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官 冯宝生   

2025年11月20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起诉书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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