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刑诉〔2025〕191号
被告人张扎克,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920****,*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号。2021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澜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5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25年7月9日因盗窃被孟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25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扎克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扎克窜至**镇**路“**量贩KTV”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红色,牧野金鹿牌,型号:JL1000DZH,)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骑到**镇**村路口的废品收购站以400元人民币抵押给何某某。2025年8月20日2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寨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扎克,在张扎克的指引下,民警在**镇**村路口何某某家中查获张扎克盗窃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000元人民币。张扎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辨认照片,视频轨迹分析照片(张扎克盗窃三轮电动车后前往销赃的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等,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扎克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通知书,7.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扎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扎克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宝生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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