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刑诉2025366

  被告人,男,19909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910*****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民委员会**,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585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59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于202511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为获取高额报酬,答应帮助微信好友“某某从普洱运送3名拟非法出境人员至澜沧交给“阿某某”。20258518时许,某某(另处)驾驶ADE****灰色轿车将拟非法出境人员某某某某某某(三人另处)从昆明运送至普洱后,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接应。被告人陈飞驾驶J6****号小型轿车载妻子某某到达普洱南收费站附近,从某某驾驶的ADE****车上接到某某某某某某后,沿思澜高速行驶至边境检查站前面隧道停车,让3名拟非法出境人员下车翻越高速护栏至国道等待接应。被告人陈驾车载妻子何某某经过检查站后从糯扎渡下高速到国道接上3名拟非法出境人员前往澜沧,当21时许在G227线+3591公里处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因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官 周君   

                                               检察官助理 李康   

 

2025年11月25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持有的荣耀60手机1部(后盖有破损)、J6****灰色东南牌越野车1辆,均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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