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刑诉〔2025〕121号 

 

被告人李勇,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1024****,*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25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5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李勇酒后驾驶云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个旧市**镇**路上行线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勇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2. 78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勇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李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勇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力

 2025年4月2  

附件:1.被告人李勇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0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