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刑诉〔2025〕261号
被告人白怀志,曾用名白建彪,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818****,*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7月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怀志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白怀志在建水县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
1.2024年7月26日13时许,白怀志到建水县临安镇**小区停车棚处,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牌蓝色电动车(车牌号:云GF****)盗走。2024年8月2日,建水县公安局因该起盗窃事实对白怀志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2.2025年3月16日,白怀志到建水县临安镇景欣佳园小区3号门附近,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牌粉色电动车盗走。2025年3月18日,建水县公安局因该起盗窃事实对白怀志处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3.2025年5月6日凌晨0时许,白怀志到建水县临安镇**集资房停放电动车的停车棚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的电动车盗走。
2025年5月30日,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建水龙井市场斜对面的迎宾旅社门口处抓获白怀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罗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白怀志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怀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怀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怀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怀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奡南
检察官助理 冯文晶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怀志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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