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5〕156号
被告人何拉黑,男,2003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920****,*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3月1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3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拉黑故意伤害案,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7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何拉黑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陈某乙家吃饭、喝酒,期间何拉黑与陈某甲发生争吵,陈某甲将一双筷子扔向何拉黑胸口处,于是何拉黑将吃饭的桌子掀翻后与陈某甲扭在一起,扭打后何拉黑跑去陈某乙家厨房内拿到一把菜刀,后追逐陈某甲至李某某家门前用菜刀砍向陈某甲,致陈某甲右手手臂受伤。经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何拉黑于2025年2月20日经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陈某乙、何某甲、陈某丙、何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拉黑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鉴定意见:金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被告人何拉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拉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拉黑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拉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拉黑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力天
检察官助理 张学涛
2025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拉黑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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