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刘祖国,男性,198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108****,*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8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4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刘祖国涉嫌故意伤害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查看案发现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祖国在梁河县遮岛镇弄么村委会建材市场奥维斯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在该酒吧门口用抱摔方式将被害人尹某某摔倒,致使被害人尹某某背部以上区域着地受伤。被害人尹某某于当日上午11时15分在120救护车送医途中被宣布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系右枕部与硬物撞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祖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永华
检察官助理 李宗华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祖国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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