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刑诉〔2025〕1号
被告人余花才,男性,1974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80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兰坪县),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20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兰坪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花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9月30日向兰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余花才与其同居女友余某某(系被害人,殁年50岁)从山上挖药回到家后,余某某到余某甲家喝捏酒(当地自熬酒)后去到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的三某某家留宿至第二天。7月18日上午,余花才因得知余某某留宿在三某某家便欲寻找余某某回家,在找人过程中,余花才先到三某某家寻找,未找到后便到扭某某家继续寻找,期间与扭某某夫妻二人喝了捏酒两大碗,之后又折返三某某家寻找余某某,因琐事与三某某发生口角后余花才再次来到扭某某家喝“康巴王子”白酒,随后已经酒醉的余某某来到扭某某家与余花才、扭某某夫妻一起喝酒。同日18时左右,余花才与余某某二人在酒醉状态下先后来到三某某家,余花才遂邀约余某某回家,但余某某不愿意,二人发生纠纷,余花才开始动手殴打余某某,期间三某某夫妇过来劝和,因怀疑余某某与三某某有暧昧关系,余花才与三某某也发生争吵和拉扯,双方被劝开后三某某夫妇随即回到三某某母亲家中。气急败坏的余花才便对余某某实施暴力殴打,随后强行将余某某带离三某某家,期间对余某某实施了扇打巴掌、手打脚踢、强行拖拽以及背余某某致其跌倒等行为,带离过程持续数小时,从而导致余某某头面部、胸腹部和背腰部等多处部位受伤。当晚23时至24时左右,余花才将受伤的余某某丢弃在**乡**村委会大竹箐沟头组公路下方的树林后回家,最终导致余某某死亡。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系被长时间多处击打后导致大面积损伤出血,剧烈疼痛,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酒瓶等物证;2.户口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三某某、扭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花才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余花才报警电话录音、手机数据提取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花才因婚恋琐事多次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雁佳
2025年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余花才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拾叁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及所有物品。
4.随案移送被害人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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