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诉〔2025〕64号
被告人余妈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403****,*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4年11月11日被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5日被怒江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妈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于2025年2月17日向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2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妈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妈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5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怒江州公安局于2025年4月12日退查重报。被告人余妈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余妈牛为了制作棺木,将其在泸水市**乡**村委会**林区非法采伐的1株楠木加工成长2.28米至2.46米不等、宽0.41米至0.46米不等的板材15块运回家中存放。2021年9月底,怒江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余妈牛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线索,并于2022年3月18日对其立案侦查,于2023年3月31日在余妈牛家院落里查获长2.28米至2.46米不等、宽0.41米至0.46米不等的楠木板材15块。因余妈牛逃避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7月1日将其上网追逃,于2024年11月11日将其抓获。
经鉴定,案涉15块楠木板材为樟科楠属楠木,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3.52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审批表、查获经过、二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余妈牛的供述和辩解材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妈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妈牛非法采伐、加工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楠木,且立木蓄积达3.5236㎥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妈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金龙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余妈牛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