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诉〔2025〕64号 

 

  被告人余妈牛,男,1978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403*****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4年11月11日怒江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11月25日被怒江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怒江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妈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于2025年2月17日怒江州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2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余妈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余妈牛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5317日退回补充侦查,怒江州公安局于2025412日退查重报被告人余妈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6月,余妈牛为了制作棺木,将其在泸水市****村委会**林区非法采伐1株楠木加工成长2.28米至2.46不等、宽0.41米至0.46不等的板材15块运回家中存放。20219月底,怒江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余妈牛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线索2022318日对其立案侦查,于2023331日在余妈牛家院落里查获长2.28米至2.46不等、宽0.41米至0.46不等的楠木板材15块。因余妈牛逃避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71日将其上网追逃,于20241111日将其抓获。

经鉴定,案涉15块楠木板材为樟科楠属楠木,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3.52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审批表、查获经过、二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余妈牛的供述和辩解材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妈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妈牛非法采伐、加工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楠木,且立木蓄积达3.5236㎥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二条第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妈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官 丁金龙

 

2025年5月13 

 

 

 

1.被告人余妈牛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卷宗3、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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