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诉〔2025〕91号
被告人李跃刚,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1217****,*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5年3月10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3月2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跃刚强奸案,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李跃刚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5月26日告知被害人东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跃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5年3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跃刚在**镇**村委会**组小卖部跟李某某喝酒闲聊时得知王某某要去李某某家闲,且李某某也邀请自己一起去闲,就答应李某某去凑个热闹,二人来到李某某家,看到王某某跟李某某的妻子东某某正坐在堂屋里,便凑到一起喝酒聊天。时至21时许,已经回家的王某某打来电话邀约李某某和李跃刚去他家里闲,李某某便与李跃刚前往王某某家,东某某则到其女儿的房间休息。当晚10时许,李跃刚在王某某家喝了一杯酒就径直来到李某某家,悄悄进入东某某休息的房间,躺到东某某的身边,伸手乱摸东某某的胸部,东某某发现来人是李跃刚,便用力将其推下床去,李跃刚不但没有就此罢手,反而爬到床上脱掉东某某的裤子,欲强行发生性关系,但因阴茎勃起困难而未得逞,李某某此时正好踏进家门,跟随李某某到来的还有王某某,李跃刚听见隔壁传来李某某推门而入的声音,赶忙躲到卧室门后。李某某见其妻子不在堂屋里看电视,就准备将其妻子喊起来,在他推动东某某房门的一刹那,感觉有人在里面抵着门不让进,于是用力推开房门,发现李跃刚躲在门后,东某某赤裸着下半身侧躺在床上。见此情形,李某某生气地质问东某某是怎么回事,东某某遂将李跃刚冒充李某某强奸自己的经过和盘托出,李某某于是拨打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跃刚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2. 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东某某的陈述;4. 李跃刚的供述和辩解;5. 妇检结果及告知材料;6. 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材料;7.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跃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刚违背妇女意愿,试图强行与东某某发生性关系,对妇女的人身权和性自主权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跃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金龙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李跃刚现被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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