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不诉〔2025〕64号
被不起诉人杨雪春,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928****,*族,初中肄业,农民,云南省泸水市人,现住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7月16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30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4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雪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5日0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雪春和茶某某酒后到片马镇缅玛娱乐场KTV二楼收银台,杨雪春要求服务员胡某某开一间包厢唱歌,服务员胡某某告知杨雪春现在没有包厢,杨雪春便开始无理取闹,期间顺手拿起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串钥匙直接砸在胡某某身体,胡某某用摆放在收银台上的计算器砸向杨雪春时被一旁的茶某某用手挡住,杨雪春直接冲进收银台内殴打胡某某,胡某某也还手打了杨雪春脸部一巴掌,杨雪春又揪着胡某某的衣领想对其进行殴打,被茶某某劝开到收银台外面,杨雪春看到收银台旁边一号桌坐起的普某某在看自己,便上去无故殴打普某某脸部两巴掌。00时33分杨雪春、茶某某从缅玛娱乐场KTV二楼到三楼找包厢,在经过三楼楼梯拐弯处时听到服务员胡某某在打报警电话,杨雪春随即将手上的黑色T恤砸向胡某某,胡某某躲开后,杨雪春就上前打了胡某某脸部一巴掌,造成胡某某嘴唇出血。然后杨雪春、茶某某便来到KTV666包厢内,杨雪春无故对坐在点歌台一侧的何某某进行殴打,导致何某某头部、小腿、肘部不同程序受伤,随后杨雪春便走到靠在厕所一侧的吴某某的面前,用手将吴某某推到在沙发上,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吴某某头部受伤。00时37分,杨雪春被劝开来到楼道处与普某某等人相遇,期间杨雪春推搡普某某胸前几下,后被年某某等人劝开。经泸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普某某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何某某、吴某某此次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原因是被不起诉人杨雪春酒后滋事,虽造成三人伤情达到了轻微伤,但伤害程度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杨雪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雪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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