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584 

 

被告人和玉堂,男,19642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4021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福贡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926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玉堂涉嫌危险驾驶罪一,于2025103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6222235分许,被告人和玉堂驾驶车牌号为云Q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贡石月亮乡拉马底村驶往福贡县马吉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喀东线6858公里852米处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占道行驶),车辆撞到在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由驾驶人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贵AE****号重型罐式货车,两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同年623日,经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和玉堂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5625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和玉堂血液定性检验为阳性,定量检验乙醇质量浓度为148.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和玉堂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关于对驾驶人和玉堂未制作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情况说明及照片、关于对驾驶人和玉堂未制作血液样本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福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吊销驾驶证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和玉堂的供述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玉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玉堂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和玉堂提起公诉。被告人和玉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玉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理。被告人和玉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未赔偿损失,一般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和玉堂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

    官 李梦霞

2025117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村委会****,联系电话:1828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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