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5〕72号
被告人开三堆,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210****,*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6月2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福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三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开三堆驾驶云QM****号皮卡车到达约定的地点,并从腾冲市猴桥镇麻力坝槟榔江水库至三岔河水库公路的2.1公里处将非法入境的杜某某、玛某某等4名缅籍人员接上车后,行驶至腾冲市猴桥镇猴桥社区村委会麻力坝社1号李某某家门口,换乘了云M8****号长安牌汽车。后被告人开三堆驾驶云M8****号长安牌汽车并以每人500元的价格将车上2名缅籍人员运送至猴桥镇,并在腾冲市中和高速路口收费站接上非法入境的雀某某并以绕路的方式避开边境检查站,于2025年5月17日凌晨4时许将杜某某、玛某某、雀某某运送至福贡县境内。被告人开三堆向上述5人收取现金共计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玛某某(缅甸人)、杜某某(缅甸人)等证言;4.被告人开三堆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开三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开三堆在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杜某某、玛某某等人系缅甸偷渡人员,仍然驾驶车辆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开三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萍
2025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贡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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