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597 

 

被告人余四文,男,19844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428*****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福贡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1010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四文涉嫌危险驾驶,于202511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0929日,被告人余四文酒后驾驶云Q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福贡县上帕镇陵园路驶往福贡县人民医院当日2135分,当车辆行驶至福贡大桥江东桥头时,被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5103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余四文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检测照片、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原件、福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四文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四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四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余四文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官 李梦霞   

20251121  

 

 

1.被告人余四文现住福贡县****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2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记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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