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5〕85号
被告人曲友俄,曾用名曲友吾,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0120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现住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1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友俄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9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曲友俄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QF****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福贡县石月亮乡石月亮街道驶往石月亮社区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喀东线6870公里500米处时,与驾驶人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云QY****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福贡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发现曲友俄疑似饮酒,遂在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当场查获。同日经福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曲友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年9月25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曲友俄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曲友俄户口证明1张、曲友俄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福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保证人身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恰某某的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曲友俄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友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友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其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友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曲友俄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友俄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理。被告人曲友俄造成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未赔偿损失,一般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曲友俄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梦霞
2025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曲友俄现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18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适用速裁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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