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5〕24号
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女,2003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914****,*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6月4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18日至30日,被不起诉人仵某某同刘某甲、程某某、白某某分别在兰坪县石登乡、福贡县鹿马登乡娃吐娃村,以120元至16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下载注册微信、抖音等网络APP账号并出售给上家进行获利,在出售给上家过程中,通过刘某乙的微信收款码及支付宝收款码进行收款,非法获利共计20419. 7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仵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案中扣押的仵某某银色iPhone15Promax手机1部,(序列号:M06H7JV6JC,IMEI:357511596787247、357511596474911)因与案情有关,故随案移送至福贡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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