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5〕77号 

 

  被告人邓三杨,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714*****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福贡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8月20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三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5年10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邓三杨驾驶车牌号为云ES****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托坪村五湖安置点驶往匹河乡架究村,当车辆行驶至匹河街0公里+500米处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同年8月12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三杨血样定性检验为阳性,定量检验乙醇质量浓29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检测照片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原件、复印件、福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2.证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三杨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及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三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三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三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三杨血液酒精含量超过 180 mg/100 ml,一般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三杨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法院

    李梦霞

                                              检察官助理  

2025年1031

 

 

 

附件:1.被告人邓三杨现福贡县****村委会****,联系电话:1872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记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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