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诉〔2025〕86号 

 

  被告人和高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913*****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云南省兰坪县**街道**村委会****号,现住兰坪县****公司****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9月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高泽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810,被告人和高泽驾驶云Q6****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兰坪县**街道**村委会**村驶往兰坪县城区****公司家。0118分,当车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国税局路段)处时,被兰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高泽血液样本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71mg/100ml。和高泽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和高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说明、户口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交通违法现场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记录、血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4.被告人和高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高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高泽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高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高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官 和石荣

                                               检察官助理 李宛瑛

 

2025年1029日 

 

 

1.被告人和高泽现取保候审,住兰坪县**街道**村委会****,联系电话1398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D431DE9DB45347018ECB7B1A4FCDF36A.doc
D431DE9DB45347018ECB7B1A4FCDF36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