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诉〔2025〕86号
被告人和高泽,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913****,*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云南省兰坪县**街道**村委会**村**号,现住兰坪县**路**公司**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9月9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高泽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10日,被告人和高泽驾驶云Q6****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兰坪县**街道**村委会**村驶往兰坪县城区**路**公司家。01时18分,当车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国税局路段)处时,被兰坪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高泽血液样本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6.71mg/100ml。和高泽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和高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说明、户口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交通违法现场照片、人车合一照片;3.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告知记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4.被告人和高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高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高泽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和高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高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和石荣
检察官助理 李宛瑛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和高泽现取保候审,住兰坪县**街道**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98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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