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24〕219号
被告人江林,男性,1994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901****,*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7日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林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07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江林戴口罩、塑料手套来到香格里拉市**镇**小区**栋**单元**室,使用塑料卡片打开防盗门后在房间内盗窃了一只黄金手镯、一对黄金耳钉、一对钻戒,并于次日将上述被盗物品销赃至丽江市古城区蔡某某经营的当铺内,卖得23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大写:贰万叁仟元)。现上述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8613元(大写:叁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
2.2024年09月04日13时许,被告人江林通过同样的手段打开香格里拉市**镇**小区**栋**单元**室防盗门,后在房间内盗窃了现金9300元(大写:玖仟叁佰元)、一台华为手机。民警于2024年9月6日在丽江市古城区一酒店内抓获被告人江林并从其身上查获上述现金1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大写:壹仟元),现手机已灭失。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帽子、手镯、耳钉、钻戒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江林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48163元(大写:肆万捌仟壹佰陆拾叁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林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建英
检察官助理 金拉姆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帽子一顶,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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