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25〕162号
被告人和娟婧,女,1993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619****,*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镇**大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5年7月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7月16日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7月1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娟婧涉嫌合同诈骗案,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和娟婧于2025年2月16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通过“******便民信息总站”、“大爱****”、“****百事通(一站)”等微信群或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被害人求租信息后联系对方。和娟婧虚构其在香格里拉市**镇**大道**号新华书店职工楼、香格里拉市**镇**小区、**巷*号等地址有房屋出租的事实,与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三人先后签订电子、纸质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的房屋租赁协议,骗取余某某等三十三名被害人租房资金共计209723元(大写:贰拾万玖仟柒佰贰拾叁元整)人民币(币种下同)。在签订或口头达成租赁协议并收取租房费用后,和娟婧以各种理由不交付租赁房屋,或隐瞒租赁标的房屋实际是和娟婧按天预订酒店房间的事实致受害者无法入住。后上述被害人要求和娟婧退款,和娟婧共计退给被害人共计39100元,截止案发前仍有170623元(大写:拾柒万零陆佰贰拾叁元整)未退还被害人。和娟婧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提取笔录及提取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甲、张某某、王某丙、和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娟婧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害人手机录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娟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娟婧虚构房屋租赁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娟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娟婧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晓君
检察官助理 和竹娟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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