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台检刑诉〔2024〕19号 

被告人王志文,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72*********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浙江省温岭市****村,无业。1994年9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15日经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90********,*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县**镇**村**号,现住**县**路,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志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方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志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多次将本人及妻子汤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3000元。其间,被告人方明受“黄三”指使,从王志文处取还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用银行卡取现140000元,非法获利3000元。经查证,王志文、汤某某名下银行卡共计被使用7张,转进资金2440888元,其中涉及敲诈勒索案7起,涉及敲诈勒索资金3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明细、王志文住宿轨迹、相关被敲诈勒索案的资料等书证;2.银行卡等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志文、方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7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7张银行卡共转进资金244万余元,其中涉及敲诈勒索案件7起,涉及敲诈勒索资金35万余元,其获利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帮助“黄三”取送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到银行ATM机上取现14万元,非法获利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志文、方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广华

                        检察官助理 赵若冰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志文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明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零材料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