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台检刑诉〔2024〕11号
被告人张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8********,*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陕西省宝鸡市**县**路**号,无业。2018年9月14日因赌博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2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钊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初,被告人张钊通过网络结识一个自称“悟空”的人,对方向其教授兼职赚钱的方法,并先后向其邮寄多个手机、语音转换线及电话卡,指使其使用语音转换线将两部手机连接组成简易的GOIP设备,为诈骗犯罪提供通话服务。经查证,被告人张钊搭建的GOIP设备通过1661994****电话成功实施诈骗3起,诈骗金额6.28万元。其中严某某被诈骗4万元、黄某某被诈骗1.28万元、曹某某被诈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明细、电话卡查询单、行车轨迹、办案说明等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自行搭建简易GOIP设备,为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服务,诈骗三名被害人6.2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广华
检察官助理 赵若冰
2024年3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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