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台检刑不诉〔2025〕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10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02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村民。2006731日因犯强奸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1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410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410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12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4122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427日,被不起诉人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支行申请办理了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领得卡号8655信用卡一张。自2020513日至202010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先后五次跨行消费套现93040元。套取现金主要用于还账和日常消费。20223月逾期后,**建行委托催收公司通过徐某某电话2022822日、920日、1011日、1018202397日先后次与徐某某进行了有效沟通催收。但截止2024127日,徐某某逾期本息合计126332.57元,还欠本金52996.55不能归还

   徐某某到案后,先后于2024108日、1017日向建行尾号8655信用卡还款4万元和1.3万元,全部还清本金,并和建行**分行就剩余息费67055.70元达成还款协议截止20251030,徐某某已经按时还12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建行尾号8655信用卡52996.55元本金,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徐某某恶意透支数额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到案后已全部归还本金5.3万元,并和建行**分行就所欠息费达成还款协议,截止20251030日已经按时还12期。且徐某某还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故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