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耀州检刑诉〔2026〕11号
被告人吴鸿涛,男性,199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12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镇**村**组**号,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016年8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2018年7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2018年12月1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8日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2017年9月1日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9年7月30日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6月28日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2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5年4月29日被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5年12月10日被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鸿涛涉嫌盗窃罪,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鸿涛于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5日期间,在铜川市耀州区某镇实施盗窃2次,所盗财物价值共计约7450元。
2025年10月31日13时许,吴鸿涛行至耀州区某镇某村被害人杨某某家附近,发现杨某某家中无人,吴鸿涛遂绕至房屋南侧翻墙进入院内,在最南侧房间内,撬开木柜,从柜内放置的黑色小包中窃得800元现金,随后离开现场。
2025年12月5日12时许,吴鸿涛行至耀州区某镇某煤矿南侧巷子,发现第一家住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无人,吴鸿涛遂从大门翻入院内,在靠南西侧房间内,撬开红色铁皮柜,在柜内翻找,窃得5800元现金及580元旧版人民币后离开现场,当晚,吴鸿涛清点现金时发现其中夹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及黄绿色银行单据1张。次日,吴鸿涛将所得旧版人民币以850元的价格售出。
2025年12月9日,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人员在富平县某镇街道将吴鸿涛抓获归案,吴鸿涛盗窃所得已被其挥霍大部,剩余387.6元人民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及黄绿色银行单据1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截图、抖音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等,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鸿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鸿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入户盗窃的手段,实施两次盗窃行为,其犯罪对象系他人住所内财物,具有侵入公民住宅实施盗窃的情节,所窃财物数额较大,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居住安宁权,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鸿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鸿涛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鸿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鸿涛系惯犯,酌情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鸿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欣
检察官助理 张乐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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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现被逮捕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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