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州检刑诉〔2025〕52号
被告人李涛涛,男性,1994年4月6日出生,*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994040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彬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5年6月1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向彬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5年6月24日被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涛涛涉嫌诈骗案,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初,李涛涛来到彬州市乐某某中介公司看房时,与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徐某某闲聊。在闲聊过程中,徐某某询问李涛涛工作,李涛涛谎称自己在彬州市政府工作,徐某某称自己女儿赵某某现在没有好工作,委托李涛涛帮其女儿赵某某联系安排个好工作。李涛涛拿出手机假装拨打了一个电话后,对徐某某说彬州市残联正在招合同工,如果赵某某有意愿,其可以将赵某某安排到彬州市残联工作,张某某表示自己想去残联工作,李涛涛随即同意,双方相互添加了微信和电话。之后徐某某联系李涛涛称其女儿赵某某愿意去残联工作,并将李涛涛的微信和电话推送给赵某某,让其具体和李涛涛联系安排工作事宜。李涛涛随后分别联系张某某和赵某某并让二人准备各自简历,并约定准备好简历后拿到政府门口交给他。张某某和赵某某准备各自简历后按要求来到政府门口将简历交到李涛涛手中,李涛涛看到该二人相信自己有能力办理工作一事,便产生了以安排工作为由骗取二人钱财的想法,于是李涛涛假装要将简历放在办公室让张、赵二人等候,实则进入到政府大楼内转了一圈后,将简历藏在身上又来到政府门口,让张、赵二人回家等候消息通知。李涛涛为了实施诈骗方便,建立一个微信群聊,将张某某和赵某某拉进群内,并将自己另外一个微信昵称为“王某某”的微信也拉进群内,并对张、赵二人说,该“王某某”是彬州市残联工作人员。十多天后,李涛涛联系张某某和赵某某称安排其到残联工作一事有难度,需要花钱给领导送礼。张某某和赵某某便通过微信向李涛涛转钱。此后李涛涛多次以给领导送礼、交工服费、个人缴纳五险等理由向张某某和赵某某要钱,张、赵二人便按照李涛涛的要求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涛涛转账。在此期间,张、赵二人多次询问李涛涛工作办理进展情况,李涛涛均谎称正在办理之中,为了让张、赵二人相信,李涛涛在淘宝网上为其制作了工牌,并在网上搜索制作了假的工作合同,骗张、赵二人签订,并谎称五月下旬就可以去残联上班。2025年4月15日,张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价值2655.7元的电动车送给李涛涛。因李涛涛一直不能安排工作,张某某、赵某某发现可能被骗,便于2025年6月7日联系李涛涛要求退钱,李涛涛给二人写了一张借条,承诺6月12日退钱。2025年6月12日,李涛涛仍然无法退钱,请求张、赵宽限几日未获答应,便用自己手机号码编辑了两条内容为其父李某某通过中国银行ATM机分别向张某某和赵某某转账的虚假短信发送至自己手机之上,以此取得二人信任后脱身离开。李涛涛以安排工作的名义,共计骗取张某某13000元,赵某某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涛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涛涛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其家属向两名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华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涛涛现取保候审在彬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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