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3〕108号
被告人王晓林,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91********,*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9月22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0月2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林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晓林为诈骗他人钱财,伪造了陕西秦韵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谎称自己是陕西秦韵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陕西秦韵飞龙演艺有限公司老板,并谎称自己在西安市、咸阳市、杨凌区、礼泉县经营多家宾馆,名下有多套房产,随后王晓林伪造了身份信息,以和对方谈恋爱的方式欺骗对方,对多名单身女性实施诈骗。
2022年4、5月份至2023年9月份,被告人王晓林以诈骗对方钱财为目的,与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苏某某三人谈恋爱期间,编造自己与家人生病无钱看病,自己与父母、亲属去世无钱办理后事等事由,对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苏某某3人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吴某某45000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20911元,骗取被害人苏某某274148.54元,共计骗取3名被害人540059.54元。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3名被害人540059.54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林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瑞轩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晓林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物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