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24号 

被告人张高弟,男性,1976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12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小区**单元**室,农民。202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23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9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高弟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高弟在白水县**小区一空楼(未住人)内上厕所时发现该楼内有单元门未上锁,内部装有暖气片,遂产生了盗窃暖气片卖钱的想法。后2024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高弟先后使用随身携带的管钳及手钳破坏白水县**小区34号楼西单元、43号楼东单元、西单元、33号楼西单元、东单元、中单元入户门锁累计49套并盗取房内暖气片气片294组,暖气片连接管中镀锌管(DN20)97米、弯头(DN20)93个、气包补芯(DN20)104个、短丝(DN20)38个、球阀10个,电源空气开关一组6个,其中盗窃的294组暖气片中有7组暖气片被其从墙上拆下因发现警车而放弃未实际盗走。后该张将盗走的287组暖气片及暖气片连接管等赃物除部分安装于自家卧室及暂存门房外,其余均销赃于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6512元。

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在被盗和被损坏时的市场价格合计为69848元,其中被盗走的287组暖气片、连接管及空气开关等认定价格为66455.3元;被拆下但未被实际盗走的7组暖气片认定的价格为1514.7元,被损坏的49套入户门锁面板及门把手被认定的价格为1878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在公安机关退还其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高弟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报案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皇甫某某、杨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陕西**有限公司**部提供的相关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高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及破坏门锁等手段盗得白水县**小区单元楼内暖气片、暖气片连接管、电源空气开关等物品,其中被盗走的287组暖气片、连接管及空气开关等认定被盗价格为66455.3元;被拆下但未被实际盗走的7组暖气片认定的价格为1514.7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高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高弟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叁张(公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