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8号
被告人陈金银,女性,199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21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镇**屯**组**号,农民。2023年10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西省百色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看守所,同年11月1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0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被告人陈金银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北京、南京等地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这些银行卡以一张一两千元的价格提供给其男友陈某某(已判决),同时自己操作其多张银行卡为网络赌博走流水实施跑分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35万元。
经查:该陈名下涉案的5张银行卡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异常交易。其中:交通银行,卡号:62226212100********,异常流水79.00716万元;招商银行,卡号:62148501********,异常流水199.335383万元;北京银行,卡号:62146800********,异常流水508.510538万元;中国银行,卡号:62166901000********,异常流水:115.7463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220303020128032555,异常流水465.319859万元。涉案5张银行卡异常流水总计1367.91924万元,未发现有涉及诈骗的刑事案件。
案发后,被告人陈金银在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金银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某的证言,涉案银行卡及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利益,仍为他人提供其名下5张银行卡用于跑分,异常流水总计1367.91924万元,非法获利1.3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梓伊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9799****;
2.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公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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