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检刑诉〔2024〕26号
被告人刘思良,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7********,*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现住陕西省黄龙县**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6月8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思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份,被告人刘思良在黄龙县***村**村自己的退耕还林地边,用手锯和镢头毁坏地边国有辽东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刘思良共破坏辽东栎79棵,树高4-6米,胸径5-26公分,79棵树木全部死亡。经黄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79棵辽东栎的价值为31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刘思良的供述;
3.现场示意图、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书、黄龙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5.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思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思良无视国法,破坏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 曹梦蓓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龙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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