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检刑诉〔2024〕25号
被告人张传健,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54********,*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庙**村**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3年6月8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传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份至2023年4月14日,被告人张传健因地边杠树(辽东栎)影响自己地里玉米生长,在黄龙县**镇**村**村先后两次用斧头将地边的31棵杠树(辽东栎)毁坏。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张传健共破坏林木31株,树高3-10米,胸径10-30公分,31株树木全部死亡。经黄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1棵杠树(辽东栎)价值为2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传健的供述;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4.黄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健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 曹梦蓓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传健现取保候审于黄龙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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