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检刑诉〔2024〕18号
被告人董庆,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61998********,*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因抢劫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4年6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黄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董庆在明知对方(不知姓名)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221********)以及6月11日在上海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2900********)、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02********)共三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配合对方将广州市珠海区张某某、黄龙县**镇王某某、中山市坦洲区杜某某三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268400元从5个银行网点柜台取出263000元交给对方,剩余5400元系酬劳,加之被告人到上海后对方给的1600元生活费共获利7000元,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庆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3.涉案银行卡转账流水明细、网点取现录像;
4.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庆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曹梦蓓
2024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董庆现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黄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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