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县检刑诉〔2024〕155号
被告人杨忠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020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陕西省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12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忠平滥伐林木案,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初,杨忠平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勉县**镇**村**组村民王某某位于该村**组(小地名:后原包梁)其自留山上的树木,又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紧邻王某某自留山的**组村民集体林。后杨忠平以王某某名义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勉林采〔2023〕 324号,采伐蓄积4.998立方米)。
2023年11月5日至11月10日,杨忠平雇佣张某某等五名工人使用油锯对购买的林地树木进行采伐,所伐林木除少量销售给余某某得款1410元外,部分木材分别赠送给其妹妹杨某某、陆某某,部分木材用于给方某某抵债,剩余部分留作自用。
2023年11月22日,经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调查,结果为:采伐的栎类共计165株,伐根高度6-35厘米,采伐林木面积0.4255公顷,采伐蓄积量为29.131立方米。杨忠平超出采伐林木24.13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忠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平违法森林法规定,超出采伐林木24.1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忠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杨忠平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9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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