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强检刑诉〔2025〕94号
被告人李旭,男,*族,生于1996年8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1996081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小区,家住汉中市宁强县**街道办事处**村出租房,无业。2015年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8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被决定社区戒毒;2018年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年8月4日因敲诈勒索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被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1年4月26日因诈骗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21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5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旭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5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旭前往宁强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变卖2400元,案发后民警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895元。
2、2025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旭前往宁强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一辆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变卖2400元,案发后民警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旭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旭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久东
检察官助理 李久强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旭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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