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巴检刑诉〔2025〕50号
被告人邹娟,女,2001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0011223****,*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镇**村**组。邹娟因犯盗窃罪,于2025年2月24日被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2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6月3日被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娟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被告人邹娟因欠债无力偿还,便心生骗意,其想到小学校友冯某甲曾委托其帮忙介绍女友,便决定以此为借口骗取冯某甲钱财。2025年3月31日晚,邹娟在其家中通过微信(微信昵称为:Au****)联系正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的冯某甲,表示有意向其介绍一位女朋友,冯某甲信以为真,当即应允。被告人邹娟随即将自己于几年前注册并一直为自己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微信昵称为:k****)推送给冯某甲,向其谎称该微信号就是帮其介绍的女友“马某某”,系镇巴县**镇人。自此,被告人邹娟便在幕后操纵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分饰自己及“马某某”两个角色,隐瞒真相,自导自演,虚构“马某某”的母亲摔伤需要治疗费、“马某某”母亲重症进ICU治疗、“马某某”母亲需要转院去成都、“马某某”的汽车需要换轮胎后再出售、自己去汉中、西安等地没钱吃饭等大量事实,引诱冯某甲及冯某甲父亲冯某乙向其微信多次转账,同时还用自己151尾号****的电话号码伪装成“马某某哥哥”和冯某甲短信聊天,并让冯某甲给“马某某哥哥”的支付宝账户(账户名为:席某某)转账。以上被告人邹娟从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5月6日诈骗冯某甲及其父亲冯某乙34笔共计83800元,其中冯某甲向邹娟本人的微信(微信昵称:Au****)转账52500元;向角色为“马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K****)转账13300元、向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元、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向该微信转账13000元。
2025年5月初,被告人邹娟在得知其邻居魏某某与女朋友分手后,主动提出帮魏某某再介绍一个对象,魏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当晚,邹娟将此前伪装成“马某某”对冯某某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微信昵称:K****)推送给魏某某,向其谎称该微信号就是帮其介绍的女友“马某某”,系镇巴县**镇人,在西乡县一幼儿园工作。魏某某信以为真,便添加该微信号与“马某某”开始互聊。此后,邹娟故技重施,在幕后操纵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分饰自己及“马某某”两个角色,虚构“马某某”的母亲生病需要治疗费、“马某某”过生日请客缺钱、“马某某”的汽车坏了需要修理等为理由,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5日诱骗魏某某向其微信多次转账57笔共计99149元,其中向邹娟本人的微信号(微信昵称:Au****)转账32100元;向角色为“马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K****)转账67049元。
以上被告人邹娟共计诈骗二被害人182949元。后经查证,邹娟将诈骗冯某甲和魏某某的钱中128253.2元用于打赏主播,剩余的54695.8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甲、魏某某的信任后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二被害人182949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永春
检察官助理 郝敏杨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即协同案件电子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卷及诉讼文书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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