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南检刑诉〔2024〕67号 

被告人黄超,男,2004年0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40224****,*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农民。2023年4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22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5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明鑫,男,2003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1225****,*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农民。2023年4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22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5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超、付明鑫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4日,孙昌贤(被判刑)受上线指派,流窜至商洛市,先后登记入住多家酒店,在入住房间内架设设备,连接房间内固定电话,供他人远程改号拨打酒店固定电话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黄超、付明鑫受孙昌贤蛊惑,与孙昌贤、宋小磊(被判刑)于2023年4月13日晚流窜至洛南县,登记入住洛南县城**镇**酒店。4月14日上午,在被告人付明鑫入住房间,由孙昌贤操作,将付明鑫手机卡装入非法设备,连接酒店固定电话调试操作远程改号拨打电话2小时左右。当晚,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洛南县人民法院(孙昌贤、宋小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罪人孙昌贤、宋小磊的供述及辩解;3.被告人黄超、付明鑫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超、付明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超、付明鑫明知孙昌贤、宋小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而辅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鑫

                                               检察官助理 罗媛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