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南检刑诉〔2024〕90号
被告人李磊,男,1991年06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609****,*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组**号。2023年5月19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贾庄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临时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2023年5月26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6月1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郑小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磊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5月份,被告人李磊为获取网上无质押贷款,在未查明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1660)和在淄博市淄川区北海村镇银行新办理的一张村镇银行卡(账户:****0387)及U盾、捆绑的手机号码等信息交给对方用于刷“流水”及办理贷款业务,导致上述两张银行卡及U盾等被对方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经查证,被告人李磊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1660)和村镇银行卡(账号:****0387)共计单项流入资金173万余元,洛南籍被害人白某某及外省籍5名被害人共计被骗资金55万余元转入被告人李磊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1660)账户内。
2023年5月19日,被告人李磊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派出所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李磊向洛南被害人白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取得了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涉案银行卡资金交易明细、办理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白某某、宋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磊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故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向阳
检察官助理 贾 欢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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