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南检刑诉〔2025〕144号
被告人王博,男,1994年01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10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9月11日03时许,被告人王博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四洪路行驶至洛南县**镇**村**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查获时王博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南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博供述;4.被告人王博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樊 篱
检察官助理 刘思采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被告人王博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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