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南检刑诉〔2025〕160号 

 

  被告人柳石娃,男,1956081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6081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827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99日被洛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石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51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1111退回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129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石娃曾担任洛南县****村大队会计,并且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南县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等在洛南县**镇业务代办人员,该村群众办理存款时可以由柳石娃代办2008年各银行乡镇代办点全面撤销后,被告人柳石娃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以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标准为噱头,承诺按4%至6%的年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并通过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持续在洛南县**镇开展非法吸收存款活动,累计向30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人民币165.430145万元,截至案发前已兑付26.715151万元,未兑付138.714994万元,上述138.714994万元被被告人柳石娃用于购买古董。

案发后,被告人柳石娃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存款凭条名单到案经过、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的物证清单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张某甲、车某乙、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石娃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石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石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石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石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官 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 王婧   

20251218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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