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南检刑诉〔2025〕160号
被告人柳石娃,男,1956年0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6081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8月27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5年9月9日被洛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石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退回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9日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石娃曾担任洛南县**镇**村大队会计,并且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洛南县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等在洛南县**镇的业务代办人员,该村群众办理存款时可以由柳石娃代办。2008年各银行乡镇代办点全面撤销后,被告人柳石娃在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以存款利息高于银行同期标准为噱头,承诺按4%至6%的年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并通过熟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持续在洛南县**镇开展非法吸收存款活动,累计向30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人民币165.430145万元,截至案发前已兑付26.715151万元,未兑付138.714994万元,上述138.714994万元被被告人柳石娃用于购买古董。
案发后,被告人柳石娃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存款凭条及名单、到案经过、查封决定书及查封的物证清单等书证;2.证人柳某某、张某甲、车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石娃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石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石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石娃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石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 王婧
2025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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