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5〕57号
被告人辛建军,男,*族,1984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105****,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于2018年3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5年2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建军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4日23时许,环县**乡**村村民辛某甲报警称:其父辛建军酒后殴打其母杨某某,请求查处。环县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接警后,指派**派出所出警。该所副所长王某甲与民警张某某驾驶甘M****号警车出警途中,辛某甲打来电话称家中来了亲戚正在说和,放弃报警。王某甲等人返回途中又接到辛某甲电话报称:辛建军不听他人劝阻仍在打人。王某甲与张某某于0点45分到达辛建军家后,辛建军情绪激动,不断质问出警的民警是谁报的警,态度十分恶劣。在场人员对出警人员说辛建军醉酒了,并将辛建军拉到屋内。民警跟进后,辛建军仍在不停地质问、辱骂。王某甲见状劝其不要激动,有事到派出所说。此时,辛建军抓住王某甲的胳膊说有事就在当场说,在场的人急忙将王某甲、辛建军往开拉。辛建军抓住王某甲的衣领不松手,并用右手在王某甲的右脸打了几巴掌,王某甲让张某某取出手铐二人合力将辛建军控制住,在控制过程中,辛建军靠在炕沿用脚乱踢。杨某某见状晕倒在地,王某甲遂让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向所长王某乙汇报了情况。当晚2时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对杨某某的身体进行了检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向现场人员解释了执法政策,与王某甲、张某某一起将辛建军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2025年2月15日,经环县**乡卫生院诊断,王某甲临床印象为: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侧);张某某临床印象为:左指软组织损伤(无名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活体检查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辛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辛建军的供述与辩解;
5.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建军醉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辛建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辛建军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辛建军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柳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辛建军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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