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刑诉〔2024〕17号
被告人仁青杰,男性,200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42006********,*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住刚察县**镇**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0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刚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4年07月17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青杰涉嫌盗窃案,于2024年0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0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0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5月至2024年06月12日期间,被告人仁青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先后5次盗窃微型货车内的现金、手机等财物,涉案总价值达1828.34元。
1.2024年05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仁青杰在刚察县沙柳河镇汽车站南侧停车场,窃取被害人公某某银灰色长安牌微型货车(车牌号:青CE****)中央扶手箱上面vivo手机一部,于次日(具体时间不详)将手机以60元价格出售给刚察县沙柳河镇某某手机店。
2.2024年05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仁青杰窃取停放在刚察县沙柳河镇汽车站南侧停车场一灰色微型货车(具体特征不详)内副驾驶工作台上的oppoA55手机一部,后因手机无法解锁,遂将手机遗弃至刚察县**镇**村一旱厕内。
3.2024年05月29日,被告人仁青杰在刚察县沙柳河镇黄玉集团门口(学苑路人行天桥下),窃取被害人算某某银灰色长安牌微型货车(车牌号:青CB****)副驾驶储物箱内100元现金,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4.2024年06月10日,被告人仁青杰在刚察县沙柳河镇学苑路和团结巷交叉路口附近(刚察县安康小区出入口),窃取马某甲银灰色五菱牌微型车内(车牌号:青CC****)副驾驶上被害人马某乙的粉色卡包,卡包内有银行卡、金色项链、写有银行密码的纸条等,被告人仁青杰利用纸条及银行卡,分2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刚察县支行ATM机取现人民币600元,金色项链被仁青杰遗弃、粉色卡包被仁青杰丢弃至刚察县某某奶茶店内。
5.2024年06月12日,被告人仁青杰在刚察县沙柳河镇赛马场东侧潘保路边,窃取被害人尕某某银灰色五菱牌微型货车(车牌号:青C0****)中央扶手箱灰色钱包内现金400元;在刚察县沙柳河镇赛马场北侧停车场,窃取被害人才某甲银灰色五菱牌微型货车(车牌号:青CB****)驾驶位座椅上的opporeno手机一部。
案发后,经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卡包等价值为人民币728.34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opporeno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才某甲,被告人仁青杰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A55手机一部;2.书证: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手机银行交易截图、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刚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刚察县发展和改革局刚发改(2024)127号关于oppoA55手机事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社会调查评估表、社会调查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旦某某、仁某某、俄某某、董某某、马某甲、日某某、叶某某、多某某、才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公某某、算某某、马某乙、尕某某、才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仁青杰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青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青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青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仁青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仁青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永 存
检察官助理 切吉俄日
2024年09月06日
附件:1.被告人仁青杰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案件移送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脏证款物清单各一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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