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刑诉〔2025177 

 

  被告人王道红,男,19963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302*****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1028格尔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红危险驾驶案,于202510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102003时许,被告人王道红驾驶青B7******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山路**餐吧门前驶出,沿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昆仑路交汇处时,与前方同向等红灯赵某某停驶的青HT****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人王道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道红血液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道红明知事故对方赵某某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0251021日,被告人王道红赔偿事故对方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51103日,被告人王道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路线图、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抽取血样及涉案车辆照片、格尔木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证言;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王道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红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官 马丽   

                                               检察官助理 胡万琴  

 

2025113   

 

 

1.被告人王道红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