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刑诉〔2025〕177号
被告人王道红,男,199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302****,*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场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10月28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道红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0月20日03时许,被告人王道红驾驶青B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山路“**”餐吧门前驶出,沿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昆仑路交汇处时,与前方同向等红灯赵某某停驶的青HT****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人王道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道红血液乙醇含量为181.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道红明知事故相对方赵某某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025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道红赔偿事故相对方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5年11月03日,被告人王道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路线图、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信息查询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抽取血样及涉案车辆照片、格尔木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王某某等证言;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王道红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道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红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道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丽
检察官助理 胡万琴
2025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道红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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