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50号 

 

  被告人才郎本,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9204220315,藏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察汗毛村159号,都兰县温馨小区12号楼1单元102室。2010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9日因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2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328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1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郞本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03月26日04时35分许,被告人才郎本醉酒后无证驾驶青H75217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都兰县新华街自西向东行驶至都兰县第一小学门口时被都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材料、道路交通行驶轨迹图、鉴定材料、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郎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郎本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郎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官 吴景璇

 

2025年1023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都兰县温馨小区12号楼1单元102室,联系方式:15003675551;保证人:领香兰,联系方式:18797275909;

      2.电子光盘5张(含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