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45号
被告人严生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住都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2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生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6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严生伟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都兰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甘JC****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西州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7mg/100mL,属醉酒驾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生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生伟明知他人报警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生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景璇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村**号,联系电话1560977****,保证人:严某某,联系电话15695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 电子光盘2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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