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5〕40号
被告人多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9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镇**村**号,现住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杰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1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多杰醉酒后驾驶青H99071号小型轿车从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天都酒店出发行驶至建设街都兰心岸电竞馆门口时,与停放在该地的青A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青H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利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多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利某某赔偿医药费14万元;向被害人才某某赔偿车辆修理费3000元,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立案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等,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景璇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11977****;保证人:斗某某,联系方式:1311977****;
2.电子光盘2张(含同步录音录像)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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